適用范圍
過氧化氫低溫等離子體滅菌器用于可耐受過氧化氫的醫療器械的滅菌。
1、可滅菌的物品
可以滅菌的物品應能耐受過氧化氫等離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
u 患者端聯接電線電纜;
u 光學鏡片、玻璃鏡頭;
u 硬式內鏡;
u 導管;
u 手術器械、診療器械。
.2、不能滅菌的物品
不能滅菌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
u 內徑小于 1mm、長度大于 500mm 的不銹鋼管狀器械;
u 吸濕材料(木質器械、纖維素、棉織物、紗布等);
u 一次性器械(一次性防水織物、一次性手術服等);
u 液體、膏體、油劑和粉劑;
u 不完全干燥的物品;
u 一端封閉的內腔;
u 由含纖維素的材料制成的物品或其他任何含有木質紙漿的物品;
u 植入物;
u 不能承受壓力的器械;
u 標示為僅使用壓力蒸汽滅菌或環氧乙烷滅菌的器械;
u 器械具有復雜的內部部件,難以清潔,例如密封軸承。
3、產品主要性能指標
u 外表面應光潔平整、色澤均勻,無毛刺、鋒棱和破裂。不得有明顯的劃 痕和凹凸等缺陷。
u 滅菌器緊固件應安裝牢固,開關鍵調節應靈活可靠。
u 滅菌器的滅菌室、滅菌室門、密封條、汽化室等與過氧化氫接觸的部件 所選用的材料應滿足下列要求:耐過氧化氫的腐蝕;不應導致過氧化氫 質量的降低;不應釋放出任何已知的對人體健康、滅菌負載和環境有害 的物質。
u 滅菌室門的密封件應可更換,應可以檢查和清潔密封件以及它與門接觸 的表面,而無需拆除門的結構。
u 空氣過濾器濾除直徑大于 0.30μm 微粒的濾除效率應不低于 99.5%。
u 滅菌室溫度應不大于 60℃。
u 過氧化氫溶液注入量應在設定值的±10%范圍內。u 在滅菌室壓力達到 50Pa 時,10min 內,壓力上升的速度不應超過 15Pa/min。
u 滅菌器的工作噪聲應不大于 65dB(A)。
u 工作場所過氧化氫的殘留量應符合 GBZ 2.1 的要求,即 8h 時間加權允 許濃度(TWA)應不大于 1.5mg/m3。
u 滅菌負載的過氧化氫殘留量應不超過 30mg/kgH2O。
u 滅菌器電氣安全應符合 GB 4793.1-2007 的要求。
u 滅菌器電磁兼容性應符合 GB/T 18268.1-2010 的要求。